申请执行人:国药集团西北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清龙,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医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全,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金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存卫,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丰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存卫,董事长。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陕西金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南新街[西新国用(2003)出字第300号]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申请执行人国药集团西北医药有限公司、陕西省医药公司于2010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新执一字第9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朱评代理审判员:肖宏远
书记员:王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