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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陕西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冯继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2)新执一字第00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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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西安市高新一路**创新大厦S817。被执行人:冯继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闫明阳,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江流,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冯继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一初字第018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冯继东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陕西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冯继东将自已所属房屋出租给陕西百信鞋业有限公司,租期十年,每年收取租金,本院依法向陕西百信鞋业有限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被执行人冯继东名下的房屋租金直付本院,陕西百信鞋业有限公司已签收并配合法院将每年租金交纳本院,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一初字第018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朱评代理审判员:肖宏远

书记员:王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