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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4

西安蜀秦聚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瑞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刘樽奎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3)新法执字第3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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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蜀秦聚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蜀秦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成祖,经理。被执行人西安瑞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瑞力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慧,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樽奎,男,196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原西安瑞帛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股东。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瑞力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被执行人瑞力公司在执行的期限内未按判决内容履行。本院于二00三年七月二日依法扣押了瑞力公司所有的在刘樽榆名下的陕ADXXXX号奥迪小轿车、并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33398元。2003年11月10日,我院依法委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陕ADXXXX号奥迪小轿车进行拍卖,拍卖以151000元成交、买受人为李爱芹女士。拍卖机构在扣除7550元佣金后,将143450元拍卖价款转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瑞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在刘樽榆名下的陕ADXXXX号奥迪小轿车归李爱芹所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童鹏

书记员:杨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