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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4

西安市利强铝合金卷闸门窗厂与西安南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4)新法执字第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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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西安市利强铝合金卷闸门窗厂,住所地西安市友谊路72号。法定代表人张普选,厂长。被执行人西安南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公园北路328号。法定代表人崔守信,经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南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于2004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对其尚未受偿的费用36928.75元、违约金35000元、仲裁费5699元,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4)新法执字第5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陈东荣

书记员:李广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