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市利强铝合金卷闸门窗厂,住所地西安市友谊路72号。法定代表人张普选,厂长。被执行人西安南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公园北路328号。法定代表人崔守信,经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南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于2004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对其尚未受偿的费用36928.75元、违约金35000元、仲裁费5699元,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4)新法执字第5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陈东荣
书记员:李广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