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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4

陕西虹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靳红庆货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4)新法执字第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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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陕西虹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彩虹路1号。法定代表人甄宜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明霞,女,1970年7月2日出生,陕西省彩虹集团彩管一厂干部。被执行人靳红庆,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靳红庆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靳红庆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未能全部执行。现经权利人陕西虹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对其至今未能受偿的59620元及诉讼费、执行费、利息等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靳红庆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4)新法执字6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郑银生

书记员:夏晓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