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冯桂兰与被执行人西安城宛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1日作出的(2003)西民二终字第1072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桂兰于2004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冯桂兰于200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4)新法执字第276号民事裁定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陈东荣
书记员:李广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