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华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著,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圣和医院法定代表人:苏发全,该院后勤部主任。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圣和医院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确定的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西民四终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朱评代理审判员:肖宏远
书记员:王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