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西安市高新一路**创新大厦S817。被执行人:南英贤,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南英贤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一初字第00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英贤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陕西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南英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南英贤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南英贤的银行存款,现已将所欠申请人陕西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案款发还申请执行人,现该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一初字第003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朱评代理审判员:肖宏远
书记员:王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