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鑫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金茂******。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西安市金花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顺绪,董事长。
西安鑫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集团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二初字第002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鑫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已将所欠款项支付申请执行人西安鑫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西安鑫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新民二初字第0024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朱评代理审判员:肖宏远
书记员:王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