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欧亚歌舞培训中心。投资人何传木,总经理。被执行人牟春霞。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欧亚歌舞培训中心与被执行人牟春霞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龙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牟春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欧亚歌舞培训中心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牟春霞给付房屋租金14399.4元,案件受理费148元。本院于2013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牟春霞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牟春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牟春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牟春霞有轿车一辆,本院于2013年4月19日依法进行了查封;由于被执行人及轿车去向不明,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4547.6元,被执行人牟春霞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欧亚歌舞培训中心人民币14547.6元及利息。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龙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牟春霞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欧亚歌舞培训中心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皓常
书记员:徐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