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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罗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靖法执字第00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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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女,汉族,住靖边县张畔镇。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

地址:靖边县城东关城。负责人姚某,任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罗某某支付了261138.1元的案件款,现案件款已全部兑付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靖民初字第00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振林审判员:折宝明审判员:雷斌琦

书记员:贺玉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