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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聂德海与赵传忠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3)青法执字第1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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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聂德海。被执行人赵传忠。

聂德海诉赵传忠其他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2月27日审结。该案(2013)青法弥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诺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账户上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本裁定书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冯翠永

书记员:杨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诺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