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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白德明与郭俊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青法执字第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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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白德明。被执行人郭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德明与被执行人郭俊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在银行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弥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冯翠永

书记员:杨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