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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董军强与田江波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青法执字第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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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董军强。被执行人田江涛。被执行人田江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青法谭民初字笫13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田江涛、田江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其财产一宗(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秦文广审判员:刘军审判员:刘洪军

书记员:商海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