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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郇述豹等三人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3)青法执字第8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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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被执行人郇述豹。被执行人隋新华。被执行人钟安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郇述豹等三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在银行无存款,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商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冯翠永

书记员:杨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