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被执行人张军武。被执行人付东山。被执行人金世平。
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商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冯翠永
书记员:杨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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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被执行人张军武。被执行人付东山。被执行人金世平。
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商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冯翠永
书记员:杨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