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东泰丰城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明胜,经理。委托代理人卜祥鸿被执行人连云港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胜,董事长。
本院执行山东泰丰城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连云港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连云港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鲍茂方
书记员:黄福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