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石延波。被执行人魏小磊。被执行人宫德香。
石延波诉魏小磊、宫德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10月23日审结。该案(2012)青法弥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该案中查封了被申请人在青州市弥河镇政府驻地沿街房产一套,申请人在2013年4月1日提交了对该房产解除查封的申请。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冯翠永
书记员:杨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