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石延波与宫德香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3)青法执字第445-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石延波。被执行人魏小磊。被执行人宫德香。

石延波诉魏小磊、宫德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10月23日审结。该案(2012)青法弥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该案中查封了被申请人在青州市弥河镇政府驻地沿街房产一套,申请人在2013年4月1日提交了对该房产解除查封的申请。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冯翠永

书记员:杨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