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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兴林与青州市佳特机械有限公司等人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青法执字第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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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兴林。被执行人张元超。被执行人青州市佳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谭坊镇东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何永全,经理。被执行人青州市金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谭坊镇杨村。法定代表人宋光奎,经理。被执行人何永全。被执行人张元学。被执行人宋光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的(2012)青法谭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XX;二、查封期限为XX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秦文广审判员:刘军审判员:刘洪军

书记员:商海宁

引用法律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