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孟庆荣。申请执行人:周曰香。委托代理人:陈福明。被执行人:李勇善。
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作出的(2012)青法民三初字第29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勇善所有的微型普通客车,现被执行人李勇善已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勇兽所有的微型普通车一俩。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素林
书记员:陈众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