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东凯。被执行人宋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东凯与被执行人宋娜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次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故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弥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金良
书记员:杨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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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东凯。被执行人宋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东凯与被执行人宋娜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次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故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弥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金良
书记员:杨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