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治典。被告李守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治典与被执行人李守财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次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弥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金良
书记员:杨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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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治典。被告李守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治典与被执行人李守财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次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弥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金良
书记员:杨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