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负责人:李少波,行长。被执行人丁伟。被执行人钟玉晴。被执行人顾肖。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丁伟、钟玉晴、顾肖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次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商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金良
书记员:杨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