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州市支行。被执行人左志刚。被执行人左希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左志刚、左希科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次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在银行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0)青法弥商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金良
书记员:杨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