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韩永聚。被执行人赵延军。被执行人刘艳敏。被执行人李成才。被执行人曾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永聚与被执行人赵延军、刘艳敏、李成才、曾山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次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弥民初字第1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金良
书记员:杨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