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青州市永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王母宫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李世勇,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州市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益王府南路。法定代表人赵伟,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州市永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青州市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青州市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2)青法东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金良执行员杨广耀执行员张国民
书记员:赵晓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