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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忠平与青州市荣峻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青法执字第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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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忠平。被执行人青州市荣峻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东夏镇小袁村。法定代表人贾荣岗,经理。被执行人青州市胜铭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黄楼街道办事处尚家村南。法定代表人邵军光,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的(2012)青法谭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一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秦文广审判员:刘军审判员:刘洪军

书记员:商海宁

引用法律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