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负责人李少波,行长。被执行人张景华。被执行人徐桂花。被执行人陈思禄。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诉张景华、徐桂花、陈思禄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1月2日审结。该案(2012)青法商初字第1126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诺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账户上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本裁定书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冯翠永
书记员:杨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诺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