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被执行人夏国民。被执行人徐作山。被执行人陈建国。被执行人李新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夏国民等四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在银行无存款,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商初字第1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冯翠永
书记员:杨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