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金世太等三人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3)青法执字第82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被执行人金世太。被执行人金有录。被执行人鞠瑞琴。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金世太等三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在银行无存款,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商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冯翠永

书记员:杨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