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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张景华等三人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青法执字第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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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被执行人张景华。被执行人徐桂花。被执行人陈思禄。

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商初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冯翠永

书记员:杨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