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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世虎与李法江其他合同纠纷裁定书

(2013)青法执字第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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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世虎。被执行人李法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世虎与被执行人李法江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在银行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弥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冯翠永

书记员:杨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