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显良。被执行人任洪清。
申请执行人李显良与被执行人任洪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3)邛崃民初字第4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任洪清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显良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任洪清偿还拖欠工资款1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任洪清长期外出务工,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显良也不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李显良同意,本院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对申请执行人李显良尚未受偿的10000元的债权数额予以确认,待被执行人任洪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即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邛崃执字第4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执行员黄武
书记员:寇元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