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付仁良。被执行人周平。
申请执行人付仁良与被执行人周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邛崃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平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付仁良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平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付仁良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付仁良未受偿的144813元予以确认,待发现被执行人周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即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邛崃执字第1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秦胜
书记员:罗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