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跃富。被执行人帅兴祥。
申请执行人陈跃富与被执行人帅兴祥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邛崃民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跃富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帅兴祥现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跃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帅兴祥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陈跃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对其尚未实现的债权21800元予以确认,待发现被执行人帅兴祥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即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邛崃执字第3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秦胜
书记员:王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