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洪成。被执行人杜鸿。被执行人赵平。本院作出的(2013)邛崃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杜鸿、赵平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何洪成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因被执行人杜鸿、赵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对申请执行人的债权20150元予以确认,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2013)邛崃执字第3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永华
书记员:刘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