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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何某某与杜某某、赵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邛崃执字第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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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何洪成。被执行人杜鸿。被执行人赵平。本院作出的(2013)邛崃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杜鸿、赵平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何洪成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因被执行人杜鸿、赵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对申请执行人的债权20150元予以确认,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2013)邛崃执字第3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永华

书记员:刘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