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宗苏。被执行人王安德。
申请执行人何宗苏与被执行人王安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邛崃民初字第20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宗苏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何宗苏与被执行人王安德达成和解。对被执行人王安德在邛崃市天台山镇冯坝村3组安德山庄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进入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何宗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何宗苏尚未受偿的207600元的债权予以确认。待对以上财产评估、拍卖后即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邛崃执字第3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李永华
书记员:何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