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丁和春,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王声勇,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鸠民一初字第014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声勇银行存款44961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
书记员:刘山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