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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芜湖市宏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芜湖市万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许氏传媒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2013)鸠执字第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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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宏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芜湖市万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鸠江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安徽许氏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鸠江经济开发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鸠民一初字第004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芜湖市万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435064元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

书记员:刘山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