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宏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芜湖市万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鸠江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安徽许氏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鸠江经济开发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鸠民一初字第004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芜湖市万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435064元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
书记员:刘山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