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石某某与王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邛崃执字第44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石小平。被执行人王永洪。

申请执行人石小平与被执行人王永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邛崃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石小平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永洪经济困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永洪在2013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石小平10000元,在2014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石小平10000元,在2015年12月30日前将执行标的全部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石小平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石小平尚未受偿的债权29166元予以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邛崃执字第4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李永华

书记员:何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