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石小平。被执行人王永洪。
申请执行人石小平与被执行人王永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邛崃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石小平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永洪经济困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永洪在2013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石小平10000元,在2014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石小平10000元,在2015年12月30日前将执行标的全部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石小平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石小平尚未受偿的债权29166元予以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邛崃执字第4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李永华
书记员:何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