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蔬菜副食品公司黄浦批发交易市场,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岱山街)**。法定代表人余允农,该市场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巨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蔡甸执裁字第00003号执行裁定书,于2013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郑巨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8月22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郑巨云在中森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90%的股权,在武汉汉西路洁具市场有限公司持有95%的股权,在武汉国大恒立投资有限公司持有6%的股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郑巨云在中森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90%的股权,在武汉汉西路洁具市场有限公司持有95%的股权,在武汉国大恒立投资有限公司持有6%的股权。冻结期间,该股权不得进行转让、变卖等交易。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蔡建平
书记员:何晓瑞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