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广业纺织物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麓湖路******。法定代表人陈统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银翔棉花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姚路** 法定代表人杨建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2011)穗越法民二初字第2103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广业纺织物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银翔棉花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难以处置变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穗越法民二初字第2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建平审判员:甘彬审判员:刘洪新
书记员:何晓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