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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明光市潘村镇中淮村村民委员会与明光市绿野营林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明执字第00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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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明光市潘村镇中淮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明光市潘村镇中淮村。法定代表人:曹玉根,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明光市绿野营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车站路**。机构代码7806062-3. 法定代表人:江福平,该公司董事长。

明光市潘村镇中淮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明光市绿野营林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的(2013)滁民再终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5日向明光市绿野营林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另依据(2008)明民二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终结,现申请执行人明光市潘村镇中淮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恢复执行,2013年3月12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树木拍卖款120万元,该款现存于潘村镇财政所账户内,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明光市绿野营林有限公司的存款120万元的冻结。二、将上述标的款提取至明光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罗家伟

书记员:崔琪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