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汪莉。被执行人:明光市名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国荣,公司总经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本院认为,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明执字第00569号案件终结执行。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克喜
书记员:刘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