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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倪世和与张成兴、姚保良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明执字第00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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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倪世和。委托代理人:姜其虎。被执行人:张成兴,明光市公安局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姚保良,系明光市公安局职工。被执行人:程连喜,系明光市公安局职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明民一初字第0127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成兴、姚保良、程连喜应负担标的款共计140000元,但被执行人张成兴、姚保良、程连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程连喜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万德央审判员:程峰审判员:杨悝

书记员:崔琪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