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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财与明光市泊岗乡高秦村村民委员会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3)明执字第001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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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财,男,1945年9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明光市泊岗乡高秦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彭冬梅,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陈财与明光市泊岗乡高秦村村民委员会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2)明民一初字第019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22日冻结被执行人明光市泊岗乡高秦村村民委员会存款6195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明光市泊岗乡高秦村村民委员会的存款6195元的冻结。二、将上述标的款提取至明光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刁元雷

书记员:宋永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