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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明光市桥头镇新建村余郢组与邢文燕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3)明执字第001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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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明光市桥头镇新建村余郢组。负责人:余文支,组长。被执行人:邢文燕,女,1968年8月18日生,汉族。

明光市桥头镇新建村余郢组与邢文燕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明民一初字第013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30日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邢文燕存款40653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邢文燕存款40653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邢文燕存款4065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刁元雷

书记员:崔琪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