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被执行人刘果被执行人梁献军被执行人路明
扣划被执行人刘果、梁献军、路明在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彦胜审判员:朱永杰审判员:王洪亮
书记员:苏志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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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被执行人刘果被执行人梁献军被执行人路明
扣划被执行人刘果、梁献军、路明在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彦胜审判员:朱永杰审判员:王洪亮
书记员:苏志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