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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张民主与闫冬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山执字第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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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民主。被执行人闫冬。

本院在执行张民主诉闫冬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已执行被执行人闫冬壹万壹仟元,现被执行人闫冬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09)山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菊梅执行员张军执行员沈跃峰

书记员:苏志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