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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刘建新、刘秀兰、张海燕、刘向东与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山执字第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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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刘建新申请人刘秀兰申请人张海燕申请人刘向东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2)山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执行员郭在英执行员王彦胜执行员朱永杰

书记员:苏志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