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建新申请人刘秀兰申请人张海燕申请人刘向东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2)山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执行员郭在英执行员王彦胜执行员朱永杰
书记员:苏志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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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建新申请人刘秀兰申请人张海燕申请人刘向东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2)山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执行员郭在英执行员王彦胜执行员朱永杰
书记员:苏志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